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述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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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创新新形势下维护社会治安的新路子、新方法,全面提升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整体水平,为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述职制度

一、述职对象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

二、述职内容

1、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文件、指示精神的情况。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职情况。

3、主要工作成效、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三、述职时间和形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述职一年进行一次,在当年12月前完成。述职采取召开全委会议,由述职人宣读述职报告的`形式进行。

四、述职程序

1、撰写述职报告。述职会前,述职人根据述职内容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填写《县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并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召开述职会议。述职会议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县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事局主要领导;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风和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参加。

3、民主测评和评议。由参会人员根据述职人的述职情况,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并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4、情况报告。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述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统一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五、述职结果的使用

述职人的述职报告、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结果,记入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并作为述职人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