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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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体要求

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建筑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生活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宿舍、男女简易浴室、男女厕所、茶水棚、晒衣区等。

第三条 食堂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20米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宿舍与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条 在建工程内部不能兼作住宿使用。

第五条 生活区应落实消灭蚊蝇孽生的措施,确保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 生活区垃圾应集中归堆、遮挡、及时处理;废水要及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流,不得有积水,区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水、无污物。

  第二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七条 食堂设施:

(一)食堂分就餐间和制作间,面积需与进餐人数相当,其地面和墙裙用水泥作抹面。有条件的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炉灶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二)食堂应有冷藏冰箱;

(三)食品加工机械、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

(四)食堂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五)餐厅应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六)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第八条 食堂管理:

(一)食堂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条件中;

(二)食堂要经常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

第九条 炊事人员卫生:

(一)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三)炊事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做好个人卫生。

第十条 食品卫生: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生熟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三)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用容器加盖存放,物见本色,确保清洁卫生;

(四)制售过程及使用操作用具和设施如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时要严格做到食品的生熟分开;

(五)销售饭菜时要用餐具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

(六)饭、菜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销售与食用;

(七)公用食具要每日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八)盛放丢弃食物的桶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

第十一条 饮水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