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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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的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湖及大清河航道淤积物处置收入管理,根据《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交通局、水利局及其他部门疏通湖及大清河航道处置淤积物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处置收入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交入国库,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分别设立专帐进行核算,确保处置收入全部用于航道建设。

第四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具体负责处置收入的征收工作,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征收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将收入及时足额交入国库,并于每周一将“湖及大清河航道疏通资金收支总表”和“湖及大清河航道疏通资金支出明细表”送交县财政局。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处置收入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申请拨付由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根据航道建设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需求申请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签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确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政府安排的'资金全部用于航道建设工程。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处置收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处置收入和建设资金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收入情况,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