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制度草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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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因事、因病、因公请假应事前经领导批准,并报请分管领导办理好任课调代事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未经请假或未予准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教职工请假制度草案参考

2、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半天以上,须凭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办理请假手续,而且任课情况自行调整、事前办好。半天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经园长批准;三天以上要报幼儿园领导班子研究后答复批准与否。

3、公出或节假日在家,因特殊原因或身体有病,不能及时返校者,事前请假有困难的,来园后应凭证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凡事前不请假,事后不补假的,按旷工处理。

4、凡请假期满后延长假期的',需及时办理手续或补假手续。请假期满后,需向有关领导口头或书面请假。 5、婚假:因教师职业具有一般职工所不具备的寒暑假,故幼儿园提倡教师假期中安排结婚事宜,并给予适当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6、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7、婚假的请假时间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以便单位作出工作上的安排和礼节上的部署。假期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教职工本人结婚,由领导批准,一次性给婚嫁3天,从结婚日算起,一次性休完,不得补休。

8、产假:山东新计生条例规定,合法生育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遇节假日顺延。

9、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丧假3天,主丧人可增加2天。一次休完,遇节假日不得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