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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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正式启动。不过,工资里要扣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的养老金将有哪些构成?改革后退休待遇会降低吗?由于江苏省的具体方案没有出台,这些问题一直得不到明确的解答。昨天下午,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公布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上述问题揭开谜面。

根据《办法》规定,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省级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二是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三是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参保单位和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据了解,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计算。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办法》中还规定,改革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此外,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也在其中。

今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要同步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