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政采条例看市场公正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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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深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说确实很好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与公平。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从深圳政采条例看市场公正竞争,欢迎阅读,有帮助就参考下吧~

从深圳政采条例看市场公正竞争

第一,期限要求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点“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初看似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嫌疑,因为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而深圳规定是十日,这对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立法法》第八十一条有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刹时又土鳖了一次……

《条例》还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从法律层面规定政采办结期限,提高了采购效率。

第二,评审与定标方法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

在《条例》中允许采用三种评标方法评出候选供应商,即综合评分法(按商务、技术、价格等要素评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候选供应商)、定性评审法(符合招标要求即为候选)和最低价法(满足招标实质性要求后价格最低的若干名为候选),确定中标供应商也提供了三种方法,一是自定法,采购人可授权评审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或评定分离,在评标委员会评出的前三家候选供应商中选择其一,但如果不选择第一名需说明原因;二是抽签法,由招标机构在候选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是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而预选采购程序则更加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全面与充分。有些通用类采购像打印机、A4纸之类的货物在确定规格后只能采用最低价评标,也失去评标的意义了,干脆就先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而像京东、当当和天猫部分商家也进来参与报价,价格透明可见,这样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就可以根据各供应商的价格直接选购、抽签选择或竞价购买了。

像一开始提到的工程项目就采用了预选采购程序,几十家供应商都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业绩与能力条件,没有差别还怎么评标?至于为什么直接降价12%成交而不是竞价成交,我想这应该是考虑到了工程质量的原因,如果一栋住宅建筑预算2000万,结果有供应商报价100万成交,想来也没人敢住进去,合理利润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质量隐患。

第三,评定分离在阳光下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自主权。

评标定标分离是指采购人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很可能会被一个问题困扰:潜在供应商们对所有的技术需求全部承诺“正偏离”,但实际上履行能力不足,这对采购人来说是个噩梦,所以有时候采购人会更“钟情”于某个供应商,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就只能是暗地里做一些小动作了(此处省略一千字),但评定分离原则给予了采购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对于采购人自主选择权这一块也一直在留意,一次与东部某地市政府交流,关系较好,所以我也抛出了这个疑问,他的回答是“法律上不能规定,但政采中心和各部门心照不宣吧,通常50万以下的信息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基本上有决定权,50到100万的项目有比较大的建议权,100万以上的项目,代表只能提建议,决定权就交给专家了。”

所以我觉得这也是政采的一个进步,当然对于自主选择权这一块,深圳也在《条例》中配套了相应的监督制度,比如加强法律责任、细化了质疑投诉程序并建立了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等。并非说它完美无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我觉得它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就像细则中规定的不得将注册资本、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不得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等这些条款,让多少参与其他省政采的供应商泪奔啊!

市场竞争的充分看似由法律条例推动,实则上与经济发展与息息相关。财政预算充裕会带来政府的开明,而企业的法制认知与努力也会带来改变,其一,经济发展会减少蝇营狗苟的活动,政府在财政充足的情况下才会更注重公正与效率,都会努力让采购过程透明化,否则像一些内地城市,需要以政策换项目、以项目换投资,他们需要的是经济发展而不是采购的公正与否;其二,企业尤其一些外资企业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采规范化,像刚才所提东部城市的一个政府官员告诉我们的:“只要招投标过程稍有点不合规,那几个外资企业就敢对政采中心提诉讼,让政府想偏袒某家企业都很难,所以市里这些年招投标能规范起来,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这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