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扣款规章制度(精选3篇)

进修社 人气:1.85W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请假扣款规章制度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请假扣款规章制度(精选3篇)

请假扣款规章制度1

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假15天,出勤15天是不可能的,请假期间要扣除法定公休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请假应扣工资的计算: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小时)×小时工资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天数)×日工资

3.他的问题不少企业管理人员可能都存在,虽然他关于请假怎么扣工资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说得并不正确,但确实提出了一个问题。

关于请假怎么扣工资,这个劳动法有详细的规定,并在上述两篇专栏文章中有详细的叙述,在这里,只是简单的说明一下:

请事假是工人未提供劳动,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能倒扣工资,所以,只能不发当天工资,请病假的时候,还需要按劳动法支付一定的最低生活费,体现人性化。

而加班如果发生在平时或者是周六日,可以不用支付工资,倒班就行了。如果不能安排倒班,由于工人是在已经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超额提供的劳动,所以,要额外支付比正常工资更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在周一至周五为1.5倍工资,在周六日为2倍工资。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更是工人牺牲个人休息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为企业提供劳动,所以,要给予3倍加班工资,并且不能倒休,因为国家法定假日,如春节、元旦等,一旦错过是无法替代的。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一方面要充分地学习劳动法,因为,违反的成本是很高的,劳动仲裁没有任何门槛;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只有以人为本的管理才能够持久,只有真正为工人着想,工人才会为企业着想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请假扣款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严格执行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待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临时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请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党政正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正职领导请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需向本单位正职领导请假。各单位人员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由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或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批准。

四、请假人员要事先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本人在县外的,需向领导口头续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本人在县内的,需再次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续假。特殊情况事前未来得及填写请(续)假审批表,又必须外出的,除向领导口头请假外,返回后应在两日内补填请(续)假审批表。所有请假人员返回后都应在两日内向领导口头销假。

第三章事假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除特殊规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不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奖金)。

第四条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天数扣发奖金(日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261天,下同)。

第五条因个人原因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奖金,从第2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90%工资;事假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事假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连续两年不进行考核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事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全年工资总额/261天)和日奖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发全年50%奖金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迟到(超过规定的作息时间15分钟后到工作岗位为迟到)或早退(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二、工作期间未经允许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且超过2个小时以上。

三、工作时间上网打游戏,与网友聊天,购买股票和基金,或未经允许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请假后,假期已满应该返回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和日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以上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享受奖金。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四章病假

第九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县医院出具诊断书,不扣奖金。

第十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6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天数扣发奖金,病假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6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奖金。

第十一条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

一、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以县鉴委会鉴定结果享受待遇,县鉴委会鉴定之前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需报县鉴委会审批。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如有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探亲假

第十二条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八、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章婚丧假

第十三条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和[80]财企字41号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四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第七章产假

第十五条根据[55]国人常字第1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二、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三、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黑发[1983]10号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产休息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

6、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加21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息时,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奖金。

二、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妊娠、产褥期一切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七条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职工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手续是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九条根据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六、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法律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请假扣款规章制度3

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完成各科教学任务,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对教师请假与调课、代课作如下规定:

1、教师原则上须按课表完成学科教学任务,不私自调课、代课;有特殊情况须向教导处主动说明情况。

2、因事、病、婚、丧等原因请假者,学校提倡教师调课,如有实际困难可以向教学处申请代课。

3、学校外派公出的教师:2天以内,原则上安排调课; 3-4天原则上安排调、代结合;4天以上可以申请代课。

4、所有调课、代课均需由教师本人出面,一般提前三天办理请假与调代课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曹村镇第二小学教职工请假表》或《曹村镇第二小学调课表》(电子),三天以内(含三天)的课(含代班主任)原则上均有教师本人调好,三天以上的课由教学处安排调课,代课由教学处统一安排。

(2)教学处对收到的《曹村镇第二小学教职工请假表》或《曹村镇第二小学调课表》进行登记备案,对调代课申请进行审核、协调;

(3)公出请假的教职工凭外出通知、病假的教职工凭医院证明到教导处开具《曹村镇第二小学教职工请假表》,交教学处主任或校长签字审批;

5、因紧急事件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电话告知教学处口头请假,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离职守者,以旷工论处。

6、需要代课的老师,需向承代教师交待教学进度,交接好相关事务;班主任外出须落实好班级工作。

7、一般情况下,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代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0%。

8、学校对每位教师每学期外出天数作以下控制:

学校中层干部学期外出天数累计达12天,学科骨干教师一学期外出天数累计达8天,其他教师学期外出天数累计达5天者,若再需外出,必须经过校长特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