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有望成为正式工部分公司试点员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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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有望成为正式工部分公司试点员工制

保险营销员有望成为正式工部分公司试点员工制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在保险中介监管专题座谈会上谈及了这一看法。陈文辉表示,鼓励公司有选择地确定劳动关系,或采取多种灵活劳动用工方式,提高营销员收入和福利保障。研究借鉴台湾的教训和经验,在当前旧体制很难大动的现实情况下,鼓励寿险公司尝试“双合约制”,即保险公司与营销员在原有代理关系基础上,再签订一份最基本的劳动用工合同。

据了解,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保险营销员制度以来,营销员一直与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他们获得的报酬以签单保费为衡量标尺,并没有社会最基本的保障。正因如此,保险营销员过度追求保费收入现象很难遏制,有时铤而走险误导销售,且由于没有最基本保障、入职门槛较低,人员大进大出较为普遍。陈文辉认为,目前营销队伍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

“尽管目前营销员队伍超过300万人,但由于没有基本保障,很多人在卖保险的同时还在从事别的职业,这样管理起来很困难。”一位保险公司高级主管如是解释,一方面影响社会对保险业的看法,另一方面也会降低对客户的服务质量。

显然,一旦有了合同约定,就意味着营销员将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保险专家分析,相对而言,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基本保障,这对社会精英将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营销队伍素质,有利于完善营销环境、减少误导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300万营销员如果转为正式员工,而绝大部分又没有绩效,对于营销队伍庞大或缺乏盈利能力的保险公司而言将是极大的压力。

记者了解到,目前恒安标准人寿等少数小保险公司试点采取员工制,大童、华康等大的专业保险中介也采取“双重”制度,与大部分营销员签订代理合同,与小部分签订劳动合同。一位保险公司人士介绍,试点的公司主要对绩优的营销员进行合同制管理,有的是对银保渠道人员采取这一方式。陈文辉表示,这种过渡性安排有利于缓解“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的筹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保险营销员在拓展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保险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险中介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于保险营销员之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保险营销员没有底薪,不能享受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的任何福利及待遇等,主要是按照一定比例从保费中获取佣金。因此,保险营销员面临着较大的收人压力,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的重要因索之一,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保险营销员增员难、营销员队伍发展缓慢等突出问题。根据本人在湖南惠民铁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多年实践工作经验,本文主要对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若干解决措施,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业界同仁的讨论和思考。限于本人学力有限,文章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显著提高,保险事业也迎来了巨大的蓬勃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标准由保险中介机构按月代扣代缴,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把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等同于劳务所得,使保险营销员承受了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税率设置不够合理。一般来说,税率是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会对税制运行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居民的各种收人货币化、账面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置又只能依据人们账面化的货币收人,有失公平,进而导致他们力图使自己的收人隐性化,例如将本月可以签的保单推到下月签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承担着收人再分配的职能,在税率设置方面应当符合低税率、宽税基这一基本思路。低税率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引导他们自觉纳税,而过高的不合理的税率,会刺激一些纳税人选择偷逃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营销员的工作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在保险营销工作中,营销员不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任务繁重,而且会支出较多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电话费以及探视客户的费用等,这此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营销员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考虑这此因索,就会明显增加保险营销员的负担。同时,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与个人收人相比,家庭成员的总收人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纳税能力。而对于有此营销员来说,由于家庭成员多,赡养老人的负担重,所以,在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时候,就应当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的家庭负担以及工作费用支出等情况,以确保纳税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总之,个人所得税扣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保险营销员的切身利益,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以及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会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带来不利后果,增加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对策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目的性与专业性等特征。如何在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增加企业预算的情况下,切实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实际收人,已经成为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只有认真做好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才能吸引并留住保险营销人才

(一)准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主要分为雇员与非雇员两类。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而非雇员则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从收人项目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佣金收人之外,还有其它工资福利收人。而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只有佣金收人。从可扣除项目的角度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收人中可扣除的法定费用为3500元,而劳务报酬可扣除的费用标准为800元或20%的比例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收人不征营业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营业税。而适用税率的差异,正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所以,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与劳务报酬适用税率相比较,在较低的收人时,采用工资薪金就可以显著减少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在高收人时采取劳务报酬则更合算

(二)合理安排手续费

在保险行业,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保险中介机构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人,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人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如果手续费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则按每次收人额扣除法定费用后纳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间隔期没有超过一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纳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保险营销员的纳税时间,并使其每月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抵扣法定的定额费用,努力减少保险营销员每月应缴税额,切实降低税率,有效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实际收人

(三)最大限度地提高营稍员福利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提的社保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当免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就可以考虑为广大保险营销员计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这此项目在税前列支,通过采取这此措施,就可以有效减少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提高营销员的实际收人。同时,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增加营销员“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最大限度地增加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充分发挥对营销员的激励作用

(四)切实防范筹划风险

保险中介机构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加强自身保护,维护企业形象,努力防范并化解税收筹划风险。首先,要严格遵守税法等法规。保险中介机构对于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会计帐薄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其次,要及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进行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收法律及法规也在逐步修订并不断完善。因此,由于各种因索以及法律法规出现变化,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就必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为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营销员带来实际利益,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正处于新的发展时期。由于保险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以及竞争性强等特征,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集中表现为保险营销员之间的竞争。为留住营销人才,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要为员工谋取更大福利。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明显减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有效维护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有力地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