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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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申请成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如下为申请书网为大家带来的伤害案取保候审申请书,供大家参考。

伤害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一:伤害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XX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35楼。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唐甲,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地址:某省某县某乡某村五组23号。201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唐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委托,指派我徐XX律师作为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初步了解情况,此案因犯罪嫌疑人唐甲因催讨父子三人工资、以及弟弟的工伤赔偿金屡次碰壁,一时冲动咬伤他人,导致这一伤害后果。在工地上催讨工资未果,与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发生口角而引发。犯罪嫌疑人唐甲一直老师本分,患有先天性疾病,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长期随父外出务工治病。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唐甲刚刚动了第三次手术,欠下高额债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犯罪嫌疑人唐甲自得知自己可能违法犯罪之后,在第一时间自愿的、主动的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犯罪嫌疑人唐甲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患有先天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长期随父外出务工治病。因催讨工资未果而一时冲动导致偶发事件而涉嫌犯罪,不仅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犯罪嫌疑人悔恨不已。鉴于唐甲主动归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唐甲的主观恶意较小,对社会不足以构成严重危害性,鉴于犯罪嫌疑人唐甲因催讨工资及工伤赔偿金一时冲动而涉嫌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唐甲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唐甲及其近亲属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申请人:徐XX

  20XX年9月25日

篇二:伤害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11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11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11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X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XXX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XXX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XXX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请律师:

  申请日期:

篇三:伤害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区XX小区南楼东单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工作单位:xxx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胡××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XX罪一案,于2012年11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胡××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人认为,胡××平时表现良好,并在XX市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疗,家有老人需要照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人认为,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在家时经常出现肝脏疼痛难忍的现象,并且家中父母已达80多岁高龄,需要胡××回家照顾。故依法可对胡××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综上,对嫌疑人胡××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疗疾病,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胡××的妻子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