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肥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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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调整2016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按照合肥市统计局所公布,2015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18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调整2016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9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执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6合肥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政策

《通知》还提及,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自2016年7月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2075.52元/月。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自2006年以来,我国职工按国家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是直接抵扣税额,只是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合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说,这个政策不是新政策,只是老政策的.延续执行。而且,最高缴存金额的调高,只影响2015年月平均工资在15817元-17296区间的职工,对去年月工资收入低于15817元或高于17296元的职工无任何影响,即对大部分普通职工没有影响。

为了便于广大网友理解,合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解释:

张某2015年至今,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他的社会保障缴存400元,公积金缴存600元,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那么,他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400-600-3500=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3%=15元。

李某2015年月平均工资10000元,2016年7月工资收入12000元,社会保障缴存1000元,公积金个人实际缴存2000元(单位同比例缴存2000元),虽然缴存金额没有超过2075.52元,但是因缴存比例超过12%,可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为10000*12%=1200元,单位多缴存2000-1200=800元也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000-1200+800-3500=71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100*20%-555=865元。

王某在2015年月平均工资20000元,2016年7月工资收入12000元,社会保障缴存1000元,公积金个人实际缴存2400元(单位同比例缴存2400元),虽然缴存比例没有超过12%,但是缴存金额超过2075.52元,可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为2075.52元,单位多缴存2400-2075.52=324.48元也应并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那么,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000-2075.52+324.48-3500=5748.96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748.96*20%-555=594.79元。

【公积金缴存】

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及汇缴变更清册;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1]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