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7年大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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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甘肃省2017年大病政策吧!

甘肃省2017年大病政策

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统筹规划,整体布局,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帐户,实行专帐管理。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在金昌、庆阳和定西三市试点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全省范围。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下列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三)保障水平。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五、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85%由省级财政根据相关部门的申请,分次直接划转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账户,其余15%作为年度考核暂留款,经考核后结算。

(二)报销方式。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偿;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按分段报销比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1.定点医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分别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参保(合)患者出院时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2.异地就医。参保(合)患者需省外异地就医的,要按照基本医疗转诊规定办理,同时,要告之参保地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销。

六、承办方式

(一)确定承办主体。由省医改办会同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省大病保险工作。招标主要包括净赔付率、盈利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中标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规范招标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要自愿参加,依法投标。

(三)实行合同管理。由省医改办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

(四)建立风险调节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扣除商业保险机构合理运行成本及盈利后,仍有结余的,将结余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资金帐户,用于大病保险的风险调节;试行期间,若发生超支,由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弥补。确因政策性因素超支或结余的,可适当调整次年筹资标准。

(五)严格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3.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4.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5.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6.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六)提升服务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参保(合)患者住院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时,承办机构的信息系统须自动显示,并做好自动监测预警和伴随服务。发挥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提升效率,要完善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简化报销手续,做到患者在定点医院出院时及时结报。做好承办区域数据实时监测,每月定期提供数据分析报告。鼓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七、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