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失业保险领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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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失业保险领取金额具体是怎样的?据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辽宁失业保险领取金额

  

  辽宁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时限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

辽就字〔2009〕1号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了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统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管理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各级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

四、本流程分为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的管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与核定的管理、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管理、失业人员的管理、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调控、失业保险稽核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统计的管理、失业保险监督的管理和失业保险评估的管理。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的管理

一、登记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登记的种类

(一) 参保单位的登记

按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分支机构的登记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在其所在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三)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四)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因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三、登记的程序

(一) 登记的审核机构

当地设立了专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由专门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未设立专门机构的,失业保险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 登记资料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应审核的证件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2、缴费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供工商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证明。

3、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还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有关注销文件。

4、应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参加保险的险种和时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对于尚未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可暂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证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

3、对于申请变更登记的缴费单位,需携带相关资料依法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对于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需携带相关资料依法如实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5、对于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构应予补办

四、登记证的审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经缴费单位申请,可予以补办。

第三部分 失业保险缴费申报与核定的管理

一、缴费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其他企业又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独资、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港澳台及外商投资等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由编制部门批准确定的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有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不包括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和民主党派。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业主具有城镇户口,并雇用帮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缴费的申报

缴费申报的形式分为年度申报和按月申报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缴费人员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缴费人员时,应填报失业保险费增减变动表并携带如下资料及时进行申报。

(一) 增加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1、 劳动合同等用工备案手续;

2、 调入人员的调令;

3、 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

4、 已参保缴费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

5、 该人员上月单位支付的工资凭证;

6、 其他增加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二) 减少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1、调出人员的调令;

2、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离、退休人员证明;

4、移居境外、应征服兵役证明;

5、升学、参军、死亡证明;

6、其他减少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如实际缴费数额与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不符,经办机构依据银行缴款凭证及时记录欠费情况。

缴费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延时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办理。

三、缴费的核定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对缴费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对于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费数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应缴数额的,可暂按其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四部分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管理

一、单位缴费记录的管理

缴费单位在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时,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记录其基本信息,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其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人代表、所属行业、社会保险登记号、开户银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时间等。

经办机构应根据缴费单位申报及缴费凭证记录其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及缴费数据库。其缴费信息包括:缴费起始和截止年月、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单位和个人实缴金额、单位和个人欠缴金额。

经办机构应根据缴费单位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变更参保和缴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二、个人缴费记录的管理

(一)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依据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时,经办机构应根据缴费单位提供的经审核的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缴费凭证、单位职工名册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记录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建立数据库。

(二)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内容

1、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

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参保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保险时间等。

2、 缴费信息

经办机构建立个人的缴费信息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费起始和截止时间、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职工个人应缴金额、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职工个人欠缴金额等。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记录单位缴费情况及个人基本信息。

(三)缴费记录的变更

缴费单位及职工缴费情况发生变动,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整变更。

1、成建制转入

单位成建制跨地区转入的,经办机构应根据其提供的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提供的转入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缴费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等证明(见附件1),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及缴费记录,并按转入地规定接续申报和缴费。

2、缴费个人转入

参保缴费个人转入的,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证明(见附件2)及其他规定的资料,经审核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记录。

职工由机关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缴费单位应从转入当月起为其办理相关的申报及缴费手续;经办机构根据经审核后,为其建立个人参保缴费记录,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成建制转出

单位成建制跨地区转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转入地提供经办机构所需要的缴费证明及相关资料,并从转出之月的下月起停止办理失业保险申报核定手续。

对有欠费的成建制转出单位,经办机构应在补缴其欠费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4、缴费个人转出

参保缴费个人转入的,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出人员出具转入地经办机构所需要的缴费证明及相关资料,并及时变更个人缴费记录。

5、缴费记录的中断

参保缴费人员因转出、判刑、劳动教养、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将个人缴费记录予以封存。

6、缴费记录的恢复

参保缴费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应根据缴费人员增加信息,及时恢复个人缴费记录。

7、个人缴费记录的注销

缴费单位职工办理退休、出国定居、或死亡等,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缴费记录保留两年后予以注销。

(四)缴费记录的查询

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电话查询等方式,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提供缴费记录的查询服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应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复核,确需调整的,报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个人。

第五部分 失业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