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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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失业保险金未领完就业了怎么办?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九、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将停止享受?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工作及推荐培训的。
十、失业保险基金岗位补贴如何办理?
答: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上年度通过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当年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退休、退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辞职,合同期满终止以及职工违纪被辞退、开除、除名的除外)且年末参保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失业保险基金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岗位的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
3、《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上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清单;
5、《上年度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的,须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账户。
受补贴企业需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助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备查台账。
咨询电话:63536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