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周口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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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将2016年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度周口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2016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应为单位和职工各5%-12%。根据周口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周口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2590元的标准,单位缴存职工2015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34072元)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规定

周口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周口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2590元,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647.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55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129.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下限为213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中财政供给单位按当年实际预算进行核定。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计算方法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各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六、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正本);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加单位财务印章;

(四)与《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填写一致的电子数据盘;

(五)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表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资料复印件须为A4纸张,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七、办理网点及核定办理时间

(一)办理网点

1.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服务大厅

地址:周口市七一路八一路交叉路口往北300米路东中国银行二楼

2.川汇区管理部

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建行一楼

3.项城市管理部

地址:项城市交通西路中行公积金服务大厅

4.商水县管理部

地址:商水县行政路中段工行院内公积金服务大厅

5.太康县管理部

地址:太康县谢安路中行公积金服务大厅

6.西华县管理部

地址:西华县箕城路中段工行北公积金服务大厅

7.郸城县管理部

地址:郸城县新华路中段中行东侧公积金服务大厅

8.扶沟县管理部

地址:扶沟县桐丘北路农信社公积金服务大厅

9.淮阳县管理部

地址:淮阳县新华街工行院内公积金服务大厅

10.沈丘县管理部

地址:沈丘县闸北路55号工行公积金服务大厅

(二)核定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市直、川汇区:9:00--17:00;

县市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八、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完成201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核定。

(二)参加核定的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拷贝职工缴存信息,按规定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携带相关资料到网点进行核定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经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核定办理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至8月31日。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已上传至中心网站,请登录在“文档下载”进行下载。

(六)《工资基数调整清册》中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

(七)各网点目前只办理所在网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单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