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进修社 人气:2.85W

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如下为具体通知,仅供参考!

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五、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入夏以来,河南省郑州我市气温居高不下。为保证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企业必须为高温下工作的一线职工提供防暑用品。很多企业担心增加生产成本而顾虑重重,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发放降温费和降温用品可税前扣除。

据了解,对降温费在税前扣除办法,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豫地税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每人每天1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对防暑用品在税前扣除办法,根据国税发〔20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

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提供的属于劳保用品范围的防暑降温用品,可按实际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支出扣除。企业可以根据此标准在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中列支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保健费标准

接触尘、毒危害和高温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为:Ⅰ、Ⅱ级的每人每天1.20元;Ⅲ级的每人每天1.50元;Ⅳ级的每人每天2.00元;放射线(超过国家标准者)及潜水、沉箱作业人员保健费每人每天2.00元。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

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企业车间工人每人每天1.00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0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享受保健食品费的对象、审批程序仍按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安[1990]2号,豫劳安

[19xx]11号文执行,开支渠道按新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对有毒有害岗位的分级测评和审批,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测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保健食品享受条件和简化审批程序。

3、调整后的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标准,自1997年夏季起执行。新审批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岗位,自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次月起执行。

  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28省份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部分地区上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其中山东、陕西等地都是在去年上调了津贴标准。

例如,去年,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另外,河北省也在去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原因,实行夏季高温津贴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