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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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子女”。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2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文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本市实际,总体上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经审议,法制委员会建议维持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关注的若干问题,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再生育条件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不够清晰,建议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对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保障再婚夫妻可以拥有一个共同生育孩子的权利。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程序在条例第二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配偶陪产假天数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享受的配偶陪产假为“十天”,是否合适,建议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配偶陪产假的设立,有利于倡导男性参与和男女平等的理念,也有利于生育妇女和新生儿得到更好的照护;关于假期天数的确定,既考虑了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听取市妇联、市总工会以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并参考兄弟省市的相关规定,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后,法制委员会认为,配偶陪产假规定为“十天”是可行的。

三、关于假期的问题

有些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规定的婚假、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议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有关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

四、关于配偶陪产假期间工资的问题

有些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资”含义不是很明确,建议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部有关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发给。

此外,对修正案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决定通过后,市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序衔接;进一步完善本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建立完善包括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和服务体系,确保全面两孩政策有效实施。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全文)》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