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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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否了解透彻了?下面带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相关解读,如有不明白的可参考一下哦!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解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相关解读: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不必亲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先申报缴费基数,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后,按照核定的缴费数额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1、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数额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用人单位每月直接派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二是用人单位每月通过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有关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申报;三是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有关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

2、需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汇总表及所属单位报表),工资发放明细表;

(2)财务决算报表(汇总表及所属单位报表)及年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车间经费、生产成本、工会经费、其他应收款等总账及明细账;

(3)年度职工工资明细;

(4)国家和省规定其他资料等。

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签章核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次审核。

3社会保险费缴纳

1、提供资料

(1)受理当月缴费申报,对缴费单位有增减变化的,须审核《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表》或《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2)上报增减员数据盘。

2、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

一是通过其开户银行划款缴纳;二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者现金方式缴纳;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用人单位收取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0 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2013年9月26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