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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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从2007年7月起,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统一调整为0.85%。(广州市从2009年10月起实行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相关业务请致电12366-2咨询。)

2、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广州市从2009年10月起实行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相关业务请致电12366-2咨询。)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目前继续参保;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女职工可以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答: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及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注: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计划外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备注:计划外流产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在计划外怀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假期75天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1.报销范围:计划生育手术费

内容: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2.报销范围:生育医疗费

内容:1)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2)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你好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5、男职工可以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答: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