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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建设单位施工时需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日,记者从菏泽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要求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自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以来,联合开展了3次专项检查,督促在建项目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查处。全市2016年新开工的69个项目和2015年底前已开工的100个在建项目全部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征缴工伤保险基金约800万元,“同舟计划”覆盖率达到100%。
同时,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实现快认快赔、优先办理、现场办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长不超过15日。
全市2016年新开工的69个项目和2015年底前已开工的100个在建项目全部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征缴工伤保险基金约800万元,“同舟计划”覆盖率达到100%,从根本上保障了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
延伸阅读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名 称 |
内 容 |
赔付主体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 注 |
医疗费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 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伙食补助 | 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淄博地区每天12元)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单位同意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淄博地区每天20元,住宿费原则5天,每天150元)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 因工伤到鉴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
辅助器具费用 |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械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 |
停工留薪费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费用。 | 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 单位负责 |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 |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 |
备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工伤复发,确需治疗,享受本共同项目中除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外的其他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