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增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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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新增不少便民措施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增便民措施

日前,辽宁省正式公布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为新《条例》),《条例》修改后增加了那些便民措施?10月13日,记者采访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基层指导处处长陶俊荣。

“为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有关事项,修正案将原《条例》中到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据陶俊荣介绍,新《条例》中增加的便民措施还包括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取消了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限制;将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限期终止妊娠的规定修改为: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内容。

另外,针对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转城”现象,新《条例》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