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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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承担责任
胡某向杨某借款,梁某为其担保。杨某催要借款未果,胡某之后下落不明,于是依法将担保人梁某诉至法院。日前,弋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借款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是朋友关系,原告与借款人胡某不相识。今年1月,经被告介绍原告借款50000元给胡某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当时,胡某还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梁某作为借款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但等到借款到期后,胡某并未还款,而且下落不明,原告无奈之下将保证人梁某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对原告诉求被告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可依法向胡某行使追偿权。鉴于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间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借款期间利息酌定予以减少。  (通讯员:彭红霞)(未经本站许可,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