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崔女士说,她原本是外企爱奇广告公司的人事行政部经理。2008年10月底,因爱奇公司的资产和股权转让给锐德广告公司,她与锐德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务未变,年薪14.52万元。
在锐德公司的'筹备成立过程中,崔女士组建了公司工会,并经选举成为工会主席。得知这一消息后,锐德公司解除了与崔女士的劳动合同。崔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并索赔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60万余元。
此案在庭审时,锐德公司辩解称,公司解除和崔女士的劳动关系是因为崔女士在成立工会时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了其他公司的公章,违反了公司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虽然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中行政领导处自己书写了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加盖了爱奇广告公司公章,但成立工会是职工法定权利,无需锐德公司签字和加盖公章,崔女士成立工会的行为也没有侵犯锐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以此与其解约的行为于法无据,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企业不主动履行判决,西城法院对锐德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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