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签合同的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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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迎来了各企业的春招,大批求职者也开始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在找工作过程中,要慎防哪些求职陷阱呢?

应届生签合同的合同陷阱

空白陷阱:勿签空白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填写特点,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单位单方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少数用人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上原有的'空白处补填有利单位胜诉的内容,导致诉讼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维权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九个方面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空白合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签订的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看清条款,仔细查看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项或空白,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单位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只有当其合同内容与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致,再履行签字手续,并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阴阳陷阱:“阳合同”是维权利剑

侵权表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用来应付检查的假合同(即“阴合同”),实际上并不执行;一份则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即“阳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实际执行。

维权提示:阴阳合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救的办法十分简单,就是紧紧抓住阳合同。用人单位自以为阴合同是真合同,但阴合同终究见不得阳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阴合同终将因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只要将阳合同紧紧地抓在手中,高擎维权利剑,就必定能够打赢官司,违规用人单位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避责陷阱:“生死伤病自理”是无效条款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妄图以约定条款逃避责任。

维权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生死伤病自理”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劳动者最好是将“生死合同”拒之门外,切莫将生命置于险境。即使被逼签订了此类合同,发生了工伤事故或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劳动者也不能自认倒霉,仍可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