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求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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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毕业时,应届生在找工作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本文通过3个小案例告诉你毕业季要注意的事儿。

毕业生求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未到期就辞职 ,是否必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简介】2013年7月毕业后,小李应聘到北京某单位从事行政文员工作。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但前提条件是其要在该公司工作满5年,如服务不满5年,要承担8万元违约金。小李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并注明违约金。他到公司后认真工作,但由于公司产品、市场等问题,他收入一直很低,平均每月只有2500元。他找了一个薪水更高的工作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称,按约定需缴纳违约金8万元,否则不予转移档案。小李该怎么办?

【点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作出限制,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劳动法上的合法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都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公司为小李解决户口并约定违约金,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所以小李可提出辞职,不用担心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公司不转移档案的做法是违法的,小李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方式维权。

案例二:岗前培训收费,遭遇求职陷阱

【案例简介】小王今年毕业,从网上了解到某房地产国际顾问公司在招聘法务助理,投简历两天后接到面试通知。面试后第二天,他接到该公司通知:同意录用,下午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到公司后,一个自称公司行政经理的人称:公司属房地产经纪公司,按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小王要先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正式工作。培训需个人先交600元培训费,待培训合格后公司全额报销。小王当时觉得有道理,后来上网一查才知道,很多人交了钱,公司再以各种方式拒绝录用,但已交的`钱不退。求职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公司交了钱,只能自认倒霉。

【点评】部分单位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冠以看似合理的理由,还承诺离职时予以返还。有的单位出具收取款项的凭证,有的收款后仅口头承诺离职时返还。以上行为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正规的用人单位是按照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会出现向员工先收取费用的现象,即便是培训也是带薪的,且由单位承担培训费用。

在此提醒毕业生,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都是违法的。这样的单位不正规,要高度警惕。同时,单位收取的任何费用,员工务必留存相关凭证,以便作为维权凭证。

案例三:求职简历造假,承担欺诈责任

【案例简介】小孙毕业时到某外企应聘行政助理,简历中称自己是全日制统招大学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经过笔试、面试,小孙被公司录用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小孙上班一个月后,公司发现其工作表现一般,经常有客户投诉其英语水平很差。公司经核实,小孙的英语专业八级是虚假的,系通过办证公司办理的假证。于是公司以欺诈为由解除了与小孙的劳动合同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孙因为简历造假, 采取欺骗方式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给公司造成招聘成本等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小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