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本科留学申请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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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本科留学申请需注意事项

法国本科留学申请需注意事项

第一,高中毕业生留学法国,高考成绩尤其重要,如果高考成绩过低,对于学生的通知书申请和使馆签证都造成了很大困难。高中毕业生申请的专业时应该尽量与中国学校录取专业相同或相近。这样在签证时容易将自己的留学计划讲清楚。因此高中毕业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不要填写中文、汉语言文学和法律。前两个专业明显不是法国长项;法律专业在法国录取名额较少,对法语要求较高,对申请人签证不利。

第二,如果高中毕业生在中国获得的录取通知书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大专),最好选择法国的职业技术学院或私立学校学习语言。因为私立学校比较容易获得签证。学完法语后,同样可以申请公立大学学习专业。

第三,法国没有本硕连读之类的课程,需要读完学士再申请硕士-博士。理工科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全都是科学与技术的基础课程,大学三年级才根据自己的志愿和强项申请专业。

在高考时参加文科考试的学生不能申请法国理工科综合大学的预注册(如果需要变更,可以在法国读完预言课程后申请想学 专业。比如,原来在国内参加理工科高考,到法国后,可以申请学电影或艺术设计)。

第四,高中毕业生留学法国,一定抓紧出国前500学时的法语培训。因为大使馆对高中毕业生法语成绩要求高于本科和大专毕业生。

第五,法国学校对高中毕业生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在26周岁以下。

法国留学申请法律专业注意事项

第一关是语言关

法语以语法烦杂,变化多端闻名。法律法语与一般之常见口语差异又甚大。一般中国学生主要是再成年后方开始法语学习,大多数来法国之前的学生所掌握的法语知识又只是仅仅限于日常的口语交流。即使对于普通法国人,法律法语也是一个拗口的东西。这点相信只要接触法律专业的学生一定深有体会。法学是一个严谨的体系,法语又是一门严谨的语言,强强相加,其难度可想而知道。许多在口语中通用之名词再法律法语中却是截然不同之两个概念。例如FONCTIONNAIRE一词,其意为公务员。指经过有权机关正式任命,担任全职工作之公职人员。但一般口语中所指的公务员其意要比行政法之公务员广泛得多,泛指在行政机构工作之全体人员。又如同为原告或被告,由于法院审级不同又各自存在不同称谓,行内人仅看称谓既明了案例之等级及过程,外行则如读天书,撞破脑袋而不得其门而入。今日即使在某些学术著作中,纰漏之处亦常有发生。法律法语之精确可见一斑。

此外,法国的教育多为教授口授,鲜有板书,全靠学生书记。因此,学习法国法律,最先过的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关就是语言关。向初次接触法国法的学子推荐法国达鲁茨出版之TERMES JURIDIQUE一书。另外有CAPITAN教授所编写之法国法律词汇一书堪乘入门之所必备。在有了基本法律词汇之后,方可谈进一步之研究。

第二关是体系关

虽然法国法与中国法同属大陆体系。但在司法体系上却是独成一派。最主要的表现就在于行政法院体系与一般法院体系互相独立。与此相对应,法国法学教育也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其间再分为众多次类学科。欲深造之学子不可不知也。虽然公法方向与私法方向在MAITRISE方进行划分,而在DEUG两年学生所学的内容基本一致,但在LICENCE时根据个人选择之深入辅导课的方向已经基本决定了学生个人日后的发展方向。虽然区分并非绝对,公法方向的学生也可在日后转往私法方向,但要付出的辛劳要更多。此为有心学习法国法之学子所不可不察之道也。

许多学子,尤其是中国大学已经毕业的学生或者在读生往往不愿意从DEUG开始,在申报攻读学位时盲目求高求快。非DEA不读,最差也要从MAITRISE开始。笔者私下认为该做法不可取。法国法学教育体系环环相扣(其他国家也一样,法国尤甚),DEUG进行之法学教育是最基本之知识,从中途突然插入必然成无本之木,在做深入研究之时必然困难重重,在选择研究方向上也难做抉择。即使侥幸获得学位,更有画虎不成反类犬之忧。

学子如有毅力,从头开始固然为上上之策略,但法国法学院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规定DEUG两年的学业必须最多在三年之内完成。而法学院的淘汰例一般在百分之五十左右,某些学校甚至更高。而LICENCE与MAITRISE则未有此忧。但是由于在MAITRISE一开始时就必须选择方向,校方因为担心学生的能力也往往要求学生从所申请的学位高度下降一个等级,因此笔者建议从LICENCE开始。所缺不多。恶补之下尚来得及(可旁听DEUG的重要课程如宪法学,法学研究方法论等)。

第三关是思维关

来法国之前,先入为主地以为法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必以理论为主。案例仅仅做为参考材料。下水之后方知大谬,暗骂腐儒害人不浅也。

法国法律教育,虽然仍然以法典为主进行理论展开。在一般法律理论上亦仅把案例作为实质渊源,但案例尤其是最高法院,权限冲突法庭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终审机构之案例在法学院教育中所占比重之大,外人无法想象。尽管在法国大革命后,革命者鉴于旧制度下法官对革命之消极阻碍态度,普遍对法官存在不信任感,因此在民法典的编撰中对法官的作用做了严格规定,禁止法官在判决中运用衡平原则进行裁量。

法官被传统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嘴巴”,其作用仅仅在于适用法律,法官造法是严格禁止的。(这和法国人对于民法典的骄傲应该是分不开的,他们曾经认为一本民法典已经可以包括所有社会问题。)事实上,由于现代社会的变动节奏加快,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法官在弥补法律空白方面的作用与日俱增。再加上最高法院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以利于当事人进行预测,极力避免对前例进行频繁更改(除非必要,一般至少在10年内保持不变),下级法院所做之判决如与前例不符,往往有被CASSER之危险(法语中CASSER原意为打碎,破裂之意,最高法院法文为LA COUR DE CASSATION),因此在实际上最高法院之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实质约束力。与此相对应,法学教育也对案例给予极大的重视。(敝人刚到之时曾经就这一问题请教教授,招来教授白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