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居住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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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到了桂林工作定居后,应该怎么样办理居住证呢?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桂林居住证怎么办理,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桂林居住证怎么办理

桂林居住证办理指南【1】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桂林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1、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未满16周岁未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由共同居住且符合办证条件的监护人代办。

2、住所证明材料: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屋主身份证复印件等;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房产证复印件,屋主身份证复印件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屋主身份证复印件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3、就业或就读或经商证明材料;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调动文件)及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就读的提供居住地的全日制学校证明;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就业、就读、经商的材料。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第1、2、4项为公共必交材料,第3项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审核:公安内部审核;

4、制证:公安内部制证;

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收费。

办理地点

桂林市公安局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1

电话:0773-2823334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路2路汇景东城(桂林)附近

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北巷11

居住证办理须知【2】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办理居住证

(二)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XX年 3月 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73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公安分局对受理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市公安局对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抽检,报自治区公安厅制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民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经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引进的各类人才,申领居住证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六、申请材料

居住证申领分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两种方式。

1.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或有条件现场采集申领人人像信息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五)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被指派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七、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至受理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30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

(二)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

(二) 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12]105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市本级咨询电话:0773-8991090 投诉电话:0773-899702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

十二、办理地点

各城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