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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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从苏州市人社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40元,由原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附】

根据省人力资源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的各项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