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国家规定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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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以下是本站小编搜罗的陪产假国家规定北京,欢迎参考和借鉴!

陪产假国家规定北京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广东产假最新规定:顺产98天。奖励假80天。自1月1日起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广东省规定的产假至少178天。

广东产假最新规定

2016各地最新婚假产假天数时间表
省份婚假晚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
北京10天原7天取消128天到7个月15天
天津3天原7天取消128天7天
山东3天原14天取消158天7天
上海10天原7天取消128天10天
浙江3天

原12天取消

128天15天
安徽3天原20天取消158天10天(异地20天)
江西3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
福建15天原15天取消158天到180天15天
广东3天原10天取消128天15天
广西3天原12天取消148天25天
湖北3天原15天取消128天15天
山西30天原30天取消158天15天
宁夏3天原15天取消158天25天
四川3天原20天取消158天20天
辽宁10天原7天取消158天15天
青海15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

一、全国实行二孩政策,不是二胎(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广东最新产假规定:

1、顺产98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奖励假80天。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所以综上所述,自1月1日起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广东省规定的'产假至少178天。

另外: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广东明确取消晚婚、晚育假。(法律依据:根据旧的《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明确有晚婚晚育假。但是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并未再规定晚婚晚育假,而是以奖励假80天来替代。

四、取消独生子女假。(法律依据:根据旧的《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而《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明确取消第(五)项的独生子女假。

以上为广东省的正常汇编,其他省区的政策以当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