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昨日,市一中院逐一点破10种用工“陷阱”,并为劳动者支招。
“劳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市一中院法官逐一点破了10种用工“陷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工资过低;因用人单位原因停工时拒不发放工资及生活费;克扣加班工资;违法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身份证;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市一中院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职介所求职时,应注意审查职介所是否合法,发生争议后应申请劳动争议裁决,如上当受骗可依法举报或者投诉。尽量与发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可依法举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一定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时限。
小心用工“陷阱”
进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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