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全法制教育教案如何设计?如何设计得有趣,内容又丰富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中学安全法制教育教案设计范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学安全法制教育教案设计范例一
刑法(一):范罪的构成
教学目标:1.知道犯罪的构成和什么叫犯罪; 2.知道犯罪的两种形式; 3.通过学习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教学重点:理解掌握犯罪的条件
教学难点:理解两种犯罪形式中的第二种形式:不作为。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安静的课堂、井然有序的校园,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2.校门口接送低年级的学生家长,都在校门口的两侧的什么位置?为什么要在这个位置等学生?又是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3.我校门口的马路上,有横过马路的斑马线,学生为什么要走他呢?
过渡: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的井然的秩序;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的作用这么大,我们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很好的遵守法律。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我国宪法中的刑法。
二、学习:刑法
(一)、犯罪的构成
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用积极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而有意识的不实施该种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例如: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比如,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而情节恶劣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等;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决水罪等。
3.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