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应聘后“爽约” 被判赔付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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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毕业季”,眼下不少面临择业的大学生为能够在工作上有更多的选择,纷纷往返于各类招聘会上。殊不知,如果毕业生贸然在招聘会上与企业签订有关就职的法律文件而不能履约,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违约责任。近日,霞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大学生小苏因不诚信的违约行为,被法院判决赔付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大学毕业生应聘后“爽约” 被判赔付违约金1万元

应聘承诺书约定违约赔偿金

2014年1月21日,在参加完招聘会后,大学毕业生小苏向福州某公司出具了《应聘承诺书》,承诺在其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与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约手续,并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若逾期未办理,小苏愿意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时间一晃而过,当年夏天,大学生小苏已顺利毕业,但一直未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也未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因双方交涉未果,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苏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未按约定签就业协议遭判罚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大学生小苏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与福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也未实际到该公司工作,导致该公司在用人问题上出现被动,小苏应当按照自己出具的承诺书上的承诺,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小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小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小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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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有风险 择业要谨慎

综合消息 应届大学毕业生在走出校园后就要面临找工作的难题,为了让自己的处境更安稳,部分毕业生“骑驴找马”,找到待遇更好的机会就放弃原单位的工作,但是这种毁约行为可能会带来很多麻烦。

职业规划师就此提醒,大学生签约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忌未就业先毁约。如果只想通过找一份工作落户,或者转移人事关系,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宜定得太长。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充分注意有关毁约后造成的保密、培训费用、服务期限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