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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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样本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之厂房事宜及其他相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定义

1、合同或本合同:指本“厂房租赁合同”,包括其全部附件、各种有效变更协议及相关文件;

2、厂房是指坐落于的 A-01、A-02、A-03、A-04、A-05 厂房(如附件一中用红线勾出的部分),建筑面积约13542 平方米,以及在厂房单元内的甲方所有的全部设备、设施(简称“附属装置” );厂房规格见附件二;

3、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量建筑物之建筑面积;

4、基础设施:包括1350KVA供电系统、供水及排污设施;

5、不可抗力:指其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公共卫生事件和战争等。

 第二节 租赁期限、使用、物业管理

第1条 租赁期限

为 10 年,自 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 年 3 月 10 日。其中 20 年 3 月 11 日至20 年 12 月 31日为免租期。

第2条使用

2.1 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厂房,从事其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层厂房办公区可由承租方自行安排使用。

2.2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厂房从事违法、不道德、对相邻厂房用户有伤害、妨碍和/或干扰或未经授权的任何活动;

2.3 乙方自接受厂房之日起可以对房屋按自己要求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应事先获得甲方及有关机构(必要时)的书面许可或批准。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且应符合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2.4 租赁期内乙方安装、使用机器设备、储存原材料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厂房建筑物及附属装置的安全与结构稳定、并不使厂房的保险成为无效或将成为无效,或使其保险费增加或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

2.5、租赁期内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厂房进行改、扩建时,应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应积极配合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经甲方同意对厂房进行改、扩建后,具体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另订协议明确;

2.6、租赁期内,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可按甲方许可的方式、在许可的部位贴上、加涂或展示乙方的名称。否则,乙方不可贴上、加涂或展示其它名称牌和告示牌、招贴画、广告、旗杆等。

2.7、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将部分或全部厂房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3条 物业管理

3.1、租赁期内甲方按附件三所示内容为乙方提供厂房物业管理,在甲方对厂房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予以适当的配合。

第4条甲方的其它承诺或保证

4.1、甲方应维持厂房的正常状态,确保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作,但因乙方、不可抗力或公用事业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停电或停水不在此限;

4.2、如非乙方原因房屋被任何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等)从而影响厂房的使用权益时,甲方应主动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厂房权益的完整性,确保乙方对厂房的合法使用权不受限制及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4.3、在厂房装修、改扩建时协助乙方处理与政府有关机构的关系;

4.4、如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或存在房屋损坏时,及时负责维修。如这些损坏由乙方发现,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以内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5、甲方为厂房自身建筑办理覆盖整个租赁期的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5条进入厂房

5.1、甲方及其许可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可以进入厂房内部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装置检查和维修维护时,但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如需乙方停产配合厂房维修的,甲方应提前二十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告知维修维护开始和结束时间.

5.2、如果甲方认为是紧急或危急的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立即进入厂房内部,并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采取措施;

5.3、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的90天内,乙方应允许有承租厂房意向的其它承租人在甲方或其许可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厂房查看。

 第三节 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支付

第6条 保证金

6.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总额为相当于6个月租金额的保证金,即人民币 肆拾万陆仟贰佰陆拾元整(406260.00元);

6.2、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是作为其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担保。如果乙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义务或者导致对房屋的损害,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数量的金额作为补偿,扣除后乙方有义务及时(自扣除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以使保证金应该在整个租赁期内保持完整且全额。

6.3、当保证金扣减后余款不足本合同3个月租金额时,经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一般情况下得约定好“通知”的方式,此例为房屋租赁,正常在一块)催缴告之后,在7个工作日内仍未及时续缴租金并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厂房,以达到正常可再出租状态;甲方为此有权清除该厂房内乙方的所有财物,并不负任何保管义务,意即甲方对乙方财物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概不负责。(我的修改添加意见,防止经营不善时厂房闲置不见人影,对其财物难以处置,扔掉怕索赔,不扔得代为保管。)

6.4、在合同终止日期的30天内,甲方在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违反任何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后如有剩余,甲方应该将保证金的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6.5、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论因何理由无法完成租期的(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没收该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所有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7条:租金

租期 、 金额

十年

第一年

5元/㎡/月

第二年

5元/㎡/月

第三年

5元/㎡/月

第四年

5元/㎡/月

第五年

5元/㎡/月

第六年

8元/㎡/月

第七年

12元/㎡/月

第八年

14元/㎡/月

第九年

14元/㎡/月

第十年

16元/㎡/月

第8条:物业管理费

8.1厂房物业管理费 (人民币/月·平方米),《厂房物业管理协议》详见附件三。

第9条 支付方式

9.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总额为相当于6个月租金额的保证金,即人民币肆拾万陆仟贰佰陆拾元整(406260.00元);

9.2本合同租赁期限起算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本季度及下季度的租金(本季度按实计算),其后乙方应每3个月为一期以人民币支付甲方租金,在上期末月的第一周内支付下季度租金。

9.3发票开具:甲方按租金的70%开具房屋租金发票,按30%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

第10条:水、电、气费

10.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水、电、气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向乙方代收后交纳给水、电、气供应部门。

10.2承租方承担由厂区配电房接入开关至承租厂房用电点之间的电缆及室外计量装置费用(计量装置需由供电部门认可),物业管理处联系供电部门在约定时间内开通(所涉及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3厂房生活用水已接至厂房。如需大口径用水,由承租方按照甲方指定接驳点接至用水点(所涉及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4厂房用燃气已接至厂区内。具体接驳、安装、开通费用由承租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