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银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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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2014年银行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合同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般都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方也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义务样防止因理解同发生纠纷

(二)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借款用途关系银行风险及审核否通过借款人应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样使银行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权益而言更公平

(三)签订合同要注意履行方式

实践提前还贷现象越来越多而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根据贷款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同及借款人实际情况予适当减免

借款合同范本参考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