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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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人白云制药厂(以下简称甲方)

药品经销合同书

东平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双方协议,同意订立经销合同, 由甲方将其产品委由乙方在港澳两地全权经销,条件如下:

一,甲方愿将所制“白云牌”药枕及“清音牌”止咳露在港澳两地的总经销权,交由乙方代理。

二, 甲方各地代理,今后不得再以同样货品,向上述两地推销; 乙方今后亦不得代理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

三, 乙方每次添配货品价格,按照配货时的批发市价计算,但在批发价中提出7%为乙方代理佣金,如每月销货总值在港币拾伍万元以上,另由甲方付给3%回佣,以作酬谢。

四, 乙方添配货品,须于半个月前开列传单,通知甲方, 以便按期付运。

五,货款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乙方须依期清找,不得廷宕。但货品如确与货样不符,以致乙方蒙受损失,甲方须负赔偿责任。

六,货品付出后,所有关税运费,概归乙方自理。

七、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 期满续订与否,届时另行议定。

白云制药厂(甲方) 厂长陈国明(签章)

东平药品有限公司(乙方)总经理袁树新(签章)

×X年×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