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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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站小编搜集的一些“租房合同典型案例”,供大家审阅,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租房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1

假冒房东出租商铺 签订租赁合同无效

2013年3月4日,原告文某与被告韦某签订《铺面租赁合同》,约定由韦某将西乡塘区农院路2-5号商铺出租给文某使用,租赁期1年。当天,文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了3个月租金共计15000元,以及5000元押金。

然而,文某很快得知,自己所租铺面竟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所有,韦某未能承租该铺面,因此无法向文某交付铺面。文某多番交涉,要求对方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均遭到拒绝。双方随即闹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商铺的产权确实归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由校办企业南宁职业实业开发中心负责管理并收取租金。该商铺的承租人是吕某,其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不能转租。

最终,法院判韦某将收取的租金15000元及押金5000元退还给文某。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韦某既非农院路2-5号商铺的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该商铺的承租权,其与原告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亦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的追认,该合同应属无效。收取的租金及押金,理应退还。

案例2

商铺竟是违章建筑 租客不知情惹麻烦

2013年5月30日,原告许女士与被告A公司签订《铺面租赁合同书》,租下大学路陈东村“陈东·新时代商贸城”的市场26号铺面,租期共20年,租金总额48000元。不久,另一被告B公司承租了该商贸城整体项目。经协商,承诺由B公司退还许女士的铺面租金。

不料,该市场为违章建筑,于2013年7月19日被高新区管委会限期拆除。2014年5月20日,许女士与B公司签订《退款协议》,约定由B公司分三次退还全部租金,最后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可到期后,仍有7200元至今未退还给许女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剩余的7200元租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A公司退回原告许女士租金7200元,B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许女士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并未使用过诉争铺面,故被告A公司应退还原告全额租金。B公司虽辩称是被迫与原告签订《退款协议》及《退款协议补充协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案例3

拖欠租金被判补交 违约还要赔违约金

2011年4月15日,原告A出版社与被告B商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办公大楼第五层东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并约定租金、物业管理费、缴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被告租下办公室后,自2011年10月起再也没交过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至2012年5月搬离,被告实际欠交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计101891元,以上费用扣除其押金20000元,还剩818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