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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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已经公布了。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企业守法诚信等级的依据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是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就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单独再组织开展活动,不会另外增加企业负担。

开展评价工作具体依据包括:(一)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问:请您介绍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目前,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有效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尚未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已开展的地区也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统一、评价不够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明确要求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都对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我部制定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夯实基础。

问: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几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对象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目前,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有劳动保障监察员约2.8万人,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全国共有用人单位4364.8万户,平均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要监管1500余户用人单位,基层监察执法人员缺乏,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难以适应执法任务需求。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将监察执法重点放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多发和高发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利于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二是督促各类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树立守法诚信形象,推动劳动保障法制环境建设。三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系列改革精神,减少对企业的执法干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