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交还钥匙是否就是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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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租房过程中会遇到很多莫名其妙的事,比如把钥匙还给了房东,房东就以为我们要退房了,你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事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判定吧!

租客交还钥匙是否就是单方解除合同

  租客交还钥匙是否就是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钱某于2015年8月租住李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租期24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接时填写了交接清单。11月供暖开始,钱某发现暖气不热,期间也曾与李某协商却未能解决问题,于是,钱某用EMS向李某寄了一份 “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将钥匙一同放在里面。现在,钱某要求李某退还其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然而,房主李某却认为,虽然钱某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钱某单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并且自己也没有违约,房屋交接时钱某也在场,还签了交接清单,现在暖气不热,应该由钱某负责处理,自己不同意解除合同。

于是,钱某找到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姜东,要求调解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将李某约至调解室,劝解道:“虽然双方签了交接清单,但事实上很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交接时暖气设施看上去正常,但是到了供暖季才会发现暖气不能正常使用,比如漏水、不热等。”

另一边,调解员对钱某说:“对于一份两年期的租赁合同,即便在第一年度开始时发现暖气不能正常使用,这也不购成钱某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因为暖气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在出租方、承租方、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的共同参与下应当是比较容易解决的。虽然你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交还房屋钥匙,表明了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愿,但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合同并没有解除。”

经过多番沟通协商,李某同意协助钱某解决暖气问题,双方继续履行租房合同。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