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女职工孕期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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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权利如何保障?以下是本站为大家收集的有关资料,欢迎阅读!

如何保障女职工孕期劳动权利

女性职工因为其孕期的特殊关系,所以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我国也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条律,当中对孕期女职工的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针对妇女劳动者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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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分析职场比较常见的女职工孕期纠纷案件

莫某于2012年6月18日到某科技公司工作,某科技公司未与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同年12月莫某发现自己怀孕,后某科技公司以莫某怀孕不敢安排其工作让其休息为由,通知莫某2013年1月起不用回单位上班。2013年1月1日之后莫某停止到某科技公司处上班,某科技公司亦未再向莫某支付过工资,也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向莫某支付2012年6月18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323元及某科技公司承担莫某的生育医疗费用16000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于2012年6月18日到某科技公司处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某科技公司应及时与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科技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次月起支付莫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莫某在入职某科技公司后怀孕,顺产生育后,双方劳动关系仍未解除,故莫某可参照《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中的有关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于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莫某无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故某科技公司应支付莫某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补贴18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莫某2012年7月18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63.69元,并支付其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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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产期

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法官提醒准妈妈们,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设计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十天休产假,显然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不支付谢女士三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又违反了法律中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基本工资的规定。[7]

产检

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法官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商场的这一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小王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维权。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流产

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

法官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科技公司给予吴女士15天的产假,但这15天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法官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的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