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不定期限劳动合同

进修社 人气:2.6W

导语: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吧!

签订不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不定期限劳动合同

概念解读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对于这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才会要求劳动者满足两个10年的条件,这里的10年也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中途辞职又回来的,即使相加达到十年也是不符合此种条件的。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赵先生于1990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11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年满52岁的赵先生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赵先生觉得自己年龄大了,如果三年期满公司不续签,加上自己届时已里退休没有几年,于是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赵先生自1990年进入公司到2011年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并且赵先生已经年满52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加上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赵先生完全符合法条中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赵先生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要求,与赵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决方法

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变为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时较多,连续工作十年和距离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这样的规定一般是针对国有企业中的老员工,在这种条件下的员工在企业服务了很长的年限,基本在中老年时期,再就业困难,所以法律为充分保证其权益,制定了本条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要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可先行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醒】

如果一名劳动者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女干部55)不足10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想和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那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合同到期之前(一般是到期前一个月左右),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

(2)在发出通知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快递凭证、电子邮件、录音等;

(3)为了保险起见,最好通过两种以上的方式依次向单位发出通知,如:电子邮件,电话录音;

(4)如果单位到期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必须要求其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要有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