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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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秀山公租房申请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秀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秀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秀山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在户籍地实际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家庭成员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四)属于县民政局认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线标准以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准。

二、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具有秀山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在秀山县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在秀山县城区无住房且常住、有稳定工作的人员。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秀山县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除外。

秀山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婚姻状况证明;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自申请之日起近6个月保障金上卡银行流水记录,或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证明;

5、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困难情况证明等。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申请人家庭户籍与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组织召开社区民主听证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群众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国土所、民政办、派出所等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与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复核,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终审。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秀山分中心等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开展多部门数据核查比对,完成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认定,提出终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县国土房管局公示栏、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