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低工资及加班工资同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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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工资及加班工资同时调整

编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比上年增长8.2%。按此计算,201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

此外,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昨起调整,市总工会相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带来加班工资最低标准等9种费用调整。

●加班工资最低不少于:平时加班小时工资17.4元; 休息日加班日工资185.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资278.6元。

●假期工资:以最低工资作为假期工资基数,假期工资日工资提高到92.9元。

●病假工资:最低标准调整为1616元。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

●最低经济补偿金和最低赔偿金:分别提到2020元和4040元。

●劳动者违纪等情况的工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便被扣工资,实际收入仍不得少于2020元。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工资: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2020元。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重新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