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法侵害致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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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法侵害致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廖某,某单位职工。2014年6月8日下午5点,廖某上夜班从家中出发,沿着栈道走路去上班,可是晚上七点,单位上打电话讯问她的家人廖某去向,家中觉得奇怪,廖某是个乖巧的孩子,不会无故旷工的,家人马上打电话联系她,可电话有通却无人接听,到晚上十点电话也关机了。家人着急了,并报警,结果一无所获。直到第二天中午,警察才在江河下游找到尸体。后经公安部门侦查破案:廖某在上班途中遇到歹徒抢劫,不幸遇害并被抛尸河中。廖某的家属拿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到人社局要求认定廖某的死为工伤。经县人社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于6月中旬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廖某莹的死不是工伤。

争议焦点:

在上班途中遭受暴力等不法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廖某莹是在上班途中遭受暴力抢劫等不法侵害致死,虽然不是本人责任,但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析本案,廖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不法侵害致死,但却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县人社局根据此项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