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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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北京市企业中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全文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贾庆林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工资制度和个人分配制度”的工作任务,在“九五”期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机制,更好地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同意,自1997年起在北京市企业中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现将《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为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形式。在我市企业中试行工资指导线办法,是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改革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二、各类企业在安排年度工资水平时,要加强遵循工资指导线的意识,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实行各种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水平。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

三、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试行办法》,掌握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综合运用调控手段,把试行工资指导线与实行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以及《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完整协调的调控体系,使工资指导线实实在在地成为引导各类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实线。

四、1997年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部审核、北京市政府批准,现一并发布,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五、根据劳动部意见,本办法原则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

附件二: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二、建立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一)引导企业工资适度增长。政府通过发布工资指导线,向企业提供工资水平增长信号和企业、行业人工成本状况信息及其他宏观经济信息,企业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后,能够合理的控制人工成本,正确进行工资决策,增加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为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提供重要依据。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工资的基本形式。工资指导线是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企业与职工双方在提出工资增长意见时,应围绕工资指导线提出。

(三)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通过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结合个人所得税的实施,限制过高收入,特别是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快的企业加以抑制,同时可以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盲目攀比的问题,使平均工资率逐渐成为决定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信号。

(四)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监测工资总量、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使工资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三、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北京市地方所属全部企业。

四、制定工资指导线原则

(一)制定工资指导线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有所增长。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保证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以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里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四)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五、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

1.上年度本地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分析;

2.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与相关经济指标关系的分析;

3.本年度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相关经济指标状况的预测与分析。

(二)工资指导线意见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预警线(上线)、下线。

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应该自觉遵守的政府允许达到的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六、工资指导线的调控办法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实行各种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水平,各企业工资来源和列支成本渠道均按原工效挂钩等办法执行。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不足的,可动用历年工资储备金,但不论当年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多少;也不论是否有历年工资储备金,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均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结余工资进入企业工资储备金。

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七、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和发布

劳动行政部门通过本市1985年以来工资及相关经济指标的历史数据,建立数学线性回归模型,对工资增长的理论值进行预测。然后,根据国家确定的工资增长幅度,并以本市的年度经济增长率预测、社会劳动生产率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工资增长理论值进行适当调整,提出初步方案,商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机构,并经专家研究论证后确定,报劳动部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劳动行政部门发布。

工资指导线每年发布一次,时间为四月中旬,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按规定不得超过而当年实发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超过预警线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试行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北京市199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1996年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

(一)国内生产总值(GDP)1607.3亿元,不变价计算,比上年增长9.1%。

地方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8.2%,其中工业系统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1%;非工业系统增加值比上年增长6.6%;区县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1.5%。

(二)全部职工劳动生产率32738元人。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7.4%。

(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9579元,比上年增长17.6%;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9421元,比上年增长15.6%。

(四)零售物价指数107.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11.6%。

(五)扣除物价因素,全市职工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分别为5.4%和3.6%。

(六)全市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5.0%,比1995年的10.1%下降一半。

(七)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保持在1%以内。

(八)行业平均人工成本水平状况:

根据调查,1996年北京市地方国有企业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为13799元人;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11.9%;人工成本占企业销售收入11.0%;人工成本占企业增加值47.1%。

在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13799元中,工资9381元,占68.0%;劳动保险费用2391元,占17.3%;职工福利费用990元,占7.2%;职工住房费用310元,占2.2%;劳动保护费用408元,占3.0%;职工教育经费100元,占0.7%;其他人工成本219元,占1.6%。

其中,在劳动保险费用2391元中,养老保险费1792元,占保险费用的74.9%;医疗保险费用480元,占保险费用的20.1%;失业、其他保险费用不大,分别为94元、24元,占3.9%和1.0%。

1996年北京市地方以三资为主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为19851元人;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6.7%;人工成本占企业销售收入5.5%;人工成本占企业增加值21.8%。

在三资企业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19851元中,工资13225元,占66.6%;劳动保险费用2352元,占11.8%;职工福利费用2094元,占10.5%;职工住房费用452元,占2.3%;劳动保护费用724元,占3.6%;职工教育经费269元,占1.4%;其他人工成本759元,占3.8%。

其中,在劳动保险费用2352元中,养老保险费1764元,占保险费用的75.0%;医疗保险费用447元,占保险费用的19.0%;失业、其他保险费用分别为78元、64元,占3.3%和2.7%。

分所有制的各行业、细分行业具体人工成本状况见附表。

二、1997年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

(一)1997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重要之年,按照北京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1800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预计劳动生产率达到36774元人,比上年增长12.3%。

(二)1997年预计零售物价增长指数控制在6%左右,据此预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增长8.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2%以内。

三、199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1997年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继续采取适度从紧的经济政策,根据劳部发27号文件精神,通过我们利用近十几年来的有关数据,建立数学回归模型测算,并经过专家论证和适当调整,我们提出199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3.9%。扣除物价因素,企业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安排在5%左右。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合理安排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工资增长率达到或超过一定幅度是一种危险信号:一是企业可能违反“两个低于”原则;二是引发消费基金膨胀,从而引起通货膨胀。为此,北京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19%。对于1997年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要在符合“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

1997年经济效益较差或下降的企业,应不增加工资或相应降低工资,但支付职工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90元,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