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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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

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工作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推荐工作,推进民主推荐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和推荐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提任人选和后备干部人选。

第四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主管方负责。

第二章民主推荐的方式

第五条滤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

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推荐。推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多于拟任职位人数,也可等于拟任职位人数。

第七条实行定期民主推荐制度。

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和其他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实行第二轮民主推荐制度。

在定期民主推荐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

(一)得票比较分散;

(二)得票情况与平时表现差距较大;

(三)在定期民主推荐中最高票得票率在30%以下。

第九条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时,组织部门应在定期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后备干部情况与工作需要提出参考人员名单,供推荐时参考。参考人员在定期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不得低于同类人员中前5名得票平均数的80%。

参加推荐的人员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员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

第三章民主推荐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换届以及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民主推荐的范围、程序分别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在县(市、区)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由四套班子成员、法检“两长”和县(市、区)委委员参加。

在乡镇(街道)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由乡镇(街道)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在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由部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领导职位空缺时,组织部门要听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组织部门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各方面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推荐单位;

(三)对一年内已经过定期民主推荐或第二轮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综合评价为好或较好的,即可确定为考察对象;对一年内未经过民主推荐的或组织上认为需进行民主推荐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定期民主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重要职位干部的提任人选,由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委员进行民主推荐提名。民主推荐的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在县(市、区)推荐市管后备干部,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按比“正职1:1、副职1:2的要求”多10%-20%的差额比例确定推荐名额。按35岁以下不少于30%,女干部不少于20%,党外干部不少于10%,少数民族重点县应有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要求,设计推荐表;

(二)召开推荐会议,公布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经分类编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三)按结构要求分类进行计票;

(四)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后,结合结构要求、发展潜力等,提出后备干部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名单,经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原则同意后上报市委组织部干部职能处室审核;

(五)党委(党组)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名单,上报市委组织部干部职能处室。

在市直部门单位推荐市管后备干部或在县(市、区)推荐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后备干部人选,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章压滤机滤布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实行民主推荐综合评价制度。

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书面推荐、单位党委(党组)推荐的情况进行综合,形成民主推荐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分好、较好、一般、差四档。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和调整后备干部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时,要有民主推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党委组织部门一般应在民主推荐综合评价情况好或较好的人选中,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综合评价情况差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在不受班子结构、专业结构、后备干部等情况影响的前提下,应根据民主推荐综合评价档次的高低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重要职位干部的提任人选获得全委会委员推荐提名票数偏低的,一般不宜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主推荐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