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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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固原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固原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一 、固原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困难

据统计 , 截 止 2 0 14年8月底 , 固原市管辖的企业户数共计3940户,其中小微企业3666 户。 占企业总户数的 93 %,小微企业数量及比重较大,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固原市经济、就业等方面的意义重大。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看,被认定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有2065 户,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56.34%;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有901户 , 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24.58%。零申报企业为1107户,亏损企业719户,零申报和亏损面占到总户数的88.42%,固原市小微企业亏损面广,发展困难。主要的困局存在于以下几点:

(一) 资金短缺融资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大部分企业的再投资的资金都是来自利润,一小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其二是“三角债”问题严重。目前固原市小微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依然是注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的仅占10%左右。小微企业普遍得不到金融、担保机构贷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一般是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20%至30%,有的高达50%。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要取得贷款,还需另付约 3%的担保成本,还不包括名目繁多的评估费、中介费等。这样一来,企业抵押贷款年利率高达 9%至12%,担保贷款的年利率甚至高达 12%至 15%。据调研,实际能够真正获得银行融资的小微企业只占总户数的10%左右,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融资贷款。目前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可以多提准备金,但由于风险高,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

(二)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其中工业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尤为明显,今年 1 月至 8月,固原市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支出平均同比增长 23.19%,运输费用支出同比上浮15.41%,人工成本同比上升 6.18%。其中,企业原材料支出较去年增加超过 20%的占比达 24.56%,43%的企业运输费用支出较去年同期上升超过 10%,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工成本平均上升了 12.49%。另外,从税收角度来说,小微企业很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从从而导致利润虚高,应纳税所得额超标,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信息失真。目前小微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财务处理、账证设置仍不够规范,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管理不严, 往往出现资金闲置与资金呆坏两个极端 , 企业缺少严格的赊销政策和催收措施导致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账证不健全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 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税收、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尤其是对如何规范财务管理及通过理合法的渠道减轻税收负担缺乏足够的认识。管理者和员工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不足。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

(1)财税〔2013〕52号文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自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截止目前,全市共有 15540户次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月均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30.32%;免征增值税80.79 万元,占小微企业应纳税额的9.78%,即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享受了免税政策。同时,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至2015年底年应纳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适用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年度全市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24.07万元,同比增长 36.55%,但金额偏低,比例偏小,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助推作用还不明显。

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不统一,优惠政策难执行。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宽,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窄,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而且使小微企业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在实际执行政策中很难贯彻落实,效果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