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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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名称

纳税人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指南

纳税人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指南

二、业务概述

网上开具缴(退)款凭证是网上办税的拓展,结合联网电子缴税工作的实施,使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款凭证。

三、政策依据

《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退)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2]490号)

四、提供资料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成功缴纳税(税)款或收到退税(费)款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后,登录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在“网上拓展”模块查询缴(退)款情况,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

六、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

网上开具的缴(退)款记录最多保留一年时间,超出该时段的记录,不提供网上打印。

变更手续

(一)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 营业执照;

2.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