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财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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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财税处理方法

一、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例1.甲公司属于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元。减免所得税额=60000×15%=9000(元),填列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9000元,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6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列9000元。企业本期只需按减免后的金额:60000×25%-9000=6000(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小微企业从2014年第三季度起采用新的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例2.乙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2013年度是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14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为5万元,之前累计预缴5000元,减免所得税额=50000×5%=2500(元)。企业本期缴纳所得税额 5000元(50000×25%-2500-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二、会计处理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