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在广州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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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35号)等规定: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在广州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规定: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