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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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外资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须知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变更住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六)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新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五、变更实收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八)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七、变更经营范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八、变更经营期限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十、变更投资者股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十一、到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