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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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如何的?投资总额需要多少?出资期限要多久呢?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一)投资总额概念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投资各方的出资达不多到投资总,也可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向外方股东借款。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即股东各方出资的自有资金和公司的贷款。注册资本是投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当小于或等于投资总额。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的外国(地区)企业资金数额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

外国(地区)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上述营运资金应当经过中介机构验证。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与内资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存在较大区别。内资有限公司的首期出资应当在申请设立公司之前缴付,但是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我国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公司成立取得主体资格后方可缴付首期出资。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四部委8 1号《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三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为十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

第三,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必须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即缴纳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资登记规范》对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和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基本相同,而对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作了进一步规范。

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或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

(1)质权人出具(或与出质人共同签署)的主债权消灭或者质权实现的证明;

(2)质权人出具的放弃质权的证明;

(3)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质权消灭情形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